第五十一条

有效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以及法律依据等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