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四十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草案的内容,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或者县(含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