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草案的内容,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或者县(含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