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加强沟通协调;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