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