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