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