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的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