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评价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