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