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级分区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街道(乡镇)应当至少配置一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全面提供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服务,作为中心站点辐射周边社区。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转型为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社区应当至少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所服务区域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服务。
鼓励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资源共享、统分结合、相互补充。鼓励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利用、资源共享。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或者改造为农村居家互助养老服务点。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