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已修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