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