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未能在立法计划安排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有关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