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