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稿和立法计划草案稿后,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与有关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共同研究,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有关委员会研究提出,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重新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