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未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一般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通过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民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法规项目确定后列入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