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