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五条有效《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二)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三)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四)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五)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