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