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将所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成果资料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护单位或者专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等工作中做好与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的衔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