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对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许可的审批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涉密成果使用单位在使用目的达成后,应当按照规定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统一移送当地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应用开发,涉及涉密成果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密成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