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申请甲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其他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合格的,核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资质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