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依法由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