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