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