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