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设区的市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材料报常务委员会,并同时报送相关电子文本。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