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审议第六十六条有效对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