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提案人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