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其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5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未按期限提交的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