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法规案第五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其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5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未按期限提交的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