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