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案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