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五条有效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供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论证报告。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供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