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供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论证报告。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供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