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以及立法工作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