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亚高山草甸保护、利用和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亚高山草甸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