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第七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