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江苏人大网和《新华日报》上刊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