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立法应当从本省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