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