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