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