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