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二十二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