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合理安排立法进程。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制定和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