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