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