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