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三十条已废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必须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