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