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六章 产业科创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进行监督,加强对财政性科技资金统筹,健全科技计划项目信用和经费管理机制,强化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察、财政、审计、科技等主管部门加强监察监督、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