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测量。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